查看原文
其他

江苏高院: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本文由“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qzzxlaw)公众号整理发布。归纳裁判观点,辅助执行实务操作,与优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维高度。公众号转发请文首注明来源、作者。
您可以使用关键词精准搜索公众号高度相似的参考案例和法规,方法点击搜索

裁判要旨

判决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未查明是否欠付以及欠付具体金额,属于执行内容不明,应当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实务要点

第一、法律依据的判项不明确,导致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原因以履行特定行为或双务行为履行不明确为典型,例如判项合同继续履行,行为履行时间、地点、期限等标准不明确。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江苏高院评价“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乾丰公司在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但乾丰公司是否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款,该判决并未查明。该判项内容不明确,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据该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何谓“执行内容”不明确,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判断标准和处置程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等12种常见情形。另外,当裁判文书判项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产生争议,处置程序是征询裁判庭意见、裁判主文能否确定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式确定。理由是《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第三、有些执行依据的判项是执行内容部分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部分不明确无法执行,执行部门如何处置?是全案驳回申请还是部分驳回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202号“潘婉媚、付卫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广东高院认为对于可执行的部分,应当继续执行。换言之,全案驳回执行申请不当,法律仅规定不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驳回申请,广东高院评价“仲裁裁决既包括丁卫红的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潘婉媚申请执行上述内容的仲裁裁决,具体明确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对此裁定驳回潘婉媚的执行申请,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对此部分应当继续执行。”参见案例广东高院:执行内容既有履行给付又有行为履行,履行给付继续执行,行为履行不明确,应补强执行内容,不宜全案驳回申请

案情介绍

一、孙太华与中瑞公司、乾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日,泰兴法院作出(2016)苏1283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中瑞公司支付孙太华工程款4476674.62元及利息;乾丰公司在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孙太华申请执行,泰兴法院向乾丰公司发出(2017)苏1283执2420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孙太华给付人民币4524289.62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47643元。

乾丰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撤销执行通知书。

二、泰兴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生效判决确认乾丰公司在欠付中瑞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孙太华申请执行后,乾丰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按照民事判决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乾丰公司与中瑞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尚未对乾丰公司应付中瑞公司的工程款进行结算,且乾丰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不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故该院向乾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乾丰公司履行相关义务,符合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乾丰公司请求中止执行,撤销执行通知书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遂作出(2018)苏1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驳回乾丰公司的异议请求。

三、泰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中瑞公司给付孙太华工程款4476674.62元及利息、乾丰公司在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原审法院立案执行,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该执行通知书要求两被执行人向孙太华给付人民币4524289.62元、负担申请执行费47643元,而不是仅仅要求复议申请人给付孙太华人民币4524289.62元,与生效判决判令复议申请人在欠付中瑞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并不矛盾。鉴于复议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不欠中瑞公司的工程款,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并无不当。遂作出(2018)苏12执复89号执行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乾丰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泰兴法院(2018)苏1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与理由
江苏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泰兴法院(2016)苏1283民初6328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判令乾丰公司在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但乾丰公司是否欠付中瑞公司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款,该判决并未查明。该判项内容不明确,本案申请执行人不能依据该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泰兴法院立案执行并向申诉人发出执行通知不当。另申诉人要求撤销失信决定以及限制消费令,应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裁定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18)苏1283执异28号执行裁定、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执复89号执行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孙太华对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标签:执行异议丨执行复议丨执行监督丨执行内容丨另行诉讼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监28号“孙太华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泰兴市乾丰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判长唐志容审判员李晶审判员苏峰),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21052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新)16.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旧)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执行立案后,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执行人员应通过以下方式,尽可能使执行内容明确后予以执行:

1、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者执行人员组织当事人协商,尽可能通过协商一致使执行内容明确;

2、以函询形式征求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承办人及其合议庭成员意见,函中应明确15日内对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说明,使执行内容明确;

3、与当事人沟通,力争使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

二、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的,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执行法官可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中已查明事实和说理中的认定,经合议研究后予以执行。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5、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水面或土地,但水面或土地的面积及四至未明确;

6、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如不道歉,应登报道歉,但对登报道歉的载体究竟应为国家级、省级还是市级报刊不明确;

7、判决被告(楼上)维修房屋至不漏水为止,但维修何处不明确;

8、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财产,但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等特定信息不明确。比如,判决被告返还玉石一块,但何种玉石、多大未予特定化;

9、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前为原告办理房产证,逾期未办理支付违约金,但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未明确;

10、判决被告向原告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但究竟应移交哪些资料未明确;

11、在妨害通行纠纷中,判决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开通通道,但在何位置开通、道路的宽度未明确;

12、其他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情形。


联系我们:电话/微信  13306117567(鲜文律师)

1.微信官方修改规则,只有多点每篇文章右下角“赞”和“在看”,微信才会判定你喜欢这个号,才会给你第一时间推送。
2.本公众号文章对您有所裨益,请关注或微信群朋友圈分享转发。也请理解作者辛苦付出,若其他公众号转载原创请在首部位置注明作者及来源。

行专题

专题一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分类案例集

(1)执行管辖、执行内容、执行异议程序案例汇编

(2)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3)债权执行、执行顺序、优先权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4)不动产作为执行标的,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5)评估拍卖、优先购买、税款支付执行案例汇编

(6)参与分配、破产清算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7)执行担保与执行和解案例汇编

(8)动产执行异议案例汇编
专题二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要点汇总
广东高院执行案件裁决的20个要点(2021年第1期·合第27期)
专题办理执行案件规范详解完整版

专题四执行办案指引详解

执行办案指引八执行款的管理和发放(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九执行事项委托(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一)(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二)(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三)(附法律条文)
执行办案指引十强制措施、间接执行措施和刑事处罚(四)(附法律条文)
专题强制执行法律法规纪要批复汇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新旧条文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新旧条文对比
关于“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疑问”的回复
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
最高法院:《关于竞买人迟延交付部分保证金是否影响拍卖效力的答复(节录)》
执行查控时的财产权属判断规则——以不动产查控为例
北京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九次会议)纪要:关于执行查控时财产权属判断规则及案外人异议审查中权利(利益)冲突规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终极法智·执行智库(第3辑)丨执行机构查控财产之形式判断原则相关问题

专题六更新案例

江苏高院:执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或分配方案尚未发送任一当事人,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为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

江苏高院: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形成增资瑕疵之前的,执行中以增资瑕疵的股东未足额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已判决夫妻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认为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最高法院:原有诉讼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入执行查扣冻措施的,查扣冻期限延续计算并非重新计算,查扣冻逾期的不产生效力

广东高院:划拨存款之日为被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并行计算同时起止,计算至该划拨之日

广东高院:网络拍卖悔拍的,重新拍卖成交价低于悔拍成交价,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两次拍卖价差的,原买受人不宜继续补价差

北京二中院:当事人主张应当强制执行悔拍人两次拍卖价差的损失,执行法院未作出任何执行行为的,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参与分配的申请在拍卖成交之后,执行法院送达拍卖成交裁定和拨付案款之前的,债权人请求参与分配应予以支持

江苏高院:对案件结案后的后续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不应视为执行案件已结案,仍应将当事人的异议纳入执行异议程序处理

广东高院:刑事判决没收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未通知当事人或家属,财产执行终结为由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程序不合法

江苏高院: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遵守执行顺位,轮候法院以未告知首查封为由继续执行到期债权适用法律错误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负债形成,再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全部归配偶,损害债权人利益,配偶主张财产排除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未取得执行依据的第三人代偿被执行人的负债进而消灭抵押权的,第三人并不当然取得抵押权人地位优先参与分配

江苏高院: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办公用房并全额支付房款,出让人未清偿债权未消除抵押的,买受人主张排除房屋执行不予支持

江苏高院: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核查配偶通过债务人的活动分享利益,受害人可另行诉讼配偶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江苏高院:执行内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放弃和处分自身实体权利以达到具备执行条件的,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继续执行

江苏高院: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机构径行作出执行裁定撤销民事行为或者认定无效,无法律依据,应予以撤销

最高法院:生效文书确认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应当受理
北京高院:第三人针对查控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应作为利害关系人身份启动执行行为异议审查判断是否具备查扣冻执行条件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